| “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是关系我省未来长远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提出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 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更新规划理念,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十一五”规划区别于以往五年计划编制的一个显著特点。编制“十一五”规划,要更新规划理念,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始终,真正从以物为中心转到以人为中心,从重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转到更加重视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从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转到更加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从重视本地区和国内资源配置转到更加重视跨区域和全球资源配置,把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放到重要位置。
(二)坚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十一五”期间经济、人文、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目标,要与《广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构想》提出的目标相衔接。“十一五”规划期从2006年至2010年,一些主要的预期目标可展望到2020年。预期目标的设置要体现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划本身的功能定位。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可评估的指标;既要突出体现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指标,又要注重与社会发展、提高人的生活素质相关的指标。
(三)坚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期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最重要途径。我省“十一五”规划的发展思路要充分体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结构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施技术创新,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增强产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能力,提高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实施制度创新,以机制转换为动力,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与流动,提高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实施环境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节约型社会。
(四)坚持促进协调发展。要把促进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高城镇化水平,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通过区域资源的有效整合,全面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大力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继续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东西两翼和山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坚持资源开发和保护并举,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和文化大省,全面提升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外源型经济,大力发展内源型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促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协调发展。
(五)坚持发展与改革紧密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20号)的精神,研究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要抓住当前经济增长较快、财政状况较好、环境比较宽松的有利时机,抓紧研究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促使各项改革协调有序推进。要坚持统一部署、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要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理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思路,研究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重大政策。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在以下四个层面上展开:
(一)省“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省“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由省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任务分三个阶段:一是从2004年2月起到12月底,完成“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十一五”规划的基本思路报省政府审定。二是到2005年6月底前,根据省政府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三是到200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十一五 ”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于2006年初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
(二)省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 省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编制阶段:一是从2004年6月起到12月底,省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征求省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到2005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对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三是2005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见附表一。
一般专项规划由省有关部门提出和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由编制部门印发,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本《方案》印发后,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的,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可自行组织编制。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编制部门见附表二。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市县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划的重要依据。
我省的区域规划包括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地区、山区三部分的区域规划。其中,珠江三角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六大专题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东西两翼经济发展五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两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与“十一五”的规划期一致。因此,当前我省区域规划的编制重点是山区发展规划。
山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经贸委、科技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和山区各市参加编制,报省政府审定。具体时间安排:一是到2004年12月底,确定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到2005年6月底,完成规划初稿,并征求专家、省有关部门和山区各市的意见。三是到2005年8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 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由各市政府提出,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要以已颁布的有关区域规划为依据,并与省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在“十一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专项规划的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五”计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规划重点要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认真分析“十一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对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则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重大工程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明确“十一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并做好重大工程的论证,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
(四)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规划过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的方法,除了本部门、本系统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吸收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五)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要做好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级以上市规划纲要的衔接,注意与国家及各省区特别是“泛珠三角”区域内各省区的各类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全局性。需要衔接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地区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要进一步树立全省规划的理念,站在全局立场上考虑规划内容,加强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编制“十一五”规划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一项大型系统工程,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为保证“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并增强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成立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阳胜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省有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一)统筹协调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各地级以上市的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二)召开规划衔接会议,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衔接过程中有关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项目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并将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决策。 (三)协调省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各重点专项规划与国家的有关规划的衔接,争取所提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相应规划。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组织较强的工作队伍,把工作做细做好。 编制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区域规划所需的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在省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市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附件1 广东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 附件2 广东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编制部门
附表一:
广东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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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名 称 |
牵头部门 |
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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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
省环保局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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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省土地利用“十一五”规划 |
省国土资源厅 |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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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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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交通厅、民航中南管理局、广州铁路集团、省铁路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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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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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科技厅 |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知识产权局、人事厅、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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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教育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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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文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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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省人才“十一五”规划 |
省人事厅 |
省人才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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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省就业“十一五”规划 |
省劳动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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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东省城镇化“十一五”规划 |
省建设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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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 |
省信息产业厅 |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省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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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东省九大工业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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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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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东省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建设厅、文化 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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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东省金融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金融服务办 |
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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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 |
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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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厅、农业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教育厅、文化厅、省编办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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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东省社会保障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劳动保障厅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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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东省防灾减灾“十一五”规划 |
省地震局 |
省财政厅、三防指挥部、农业厅、民政厅、科技厅、气象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厅 |
附表二:
广东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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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名 称 |
编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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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专利工作“十一五”规划 |
省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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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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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水利建设“十一五”规划 |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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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省外经贸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外经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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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省口岸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外经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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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省工业产业“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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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省钢铁工业“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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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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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省粮油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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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省商贸流通业”十一五“规划 |
省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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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东省工业技术创新”十一五“规划 |
省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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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东省工业质量工作”十一五“规划 |
省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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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东省环保产业”十一五“规划 |
省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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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东省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 |
省信息产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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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 |
省信息产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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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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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东省中医中药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中医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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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东省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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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东省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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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东省林业”十一五“规划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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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队伍人才培养与执政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
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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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 |
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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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东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十一五“规划 |
省劳动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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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 |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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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广东省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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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广东省地质遗迹保护”十一五“规划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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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广东省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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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广东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 |
省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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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广东省公安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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