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 鹤山市制定相应监管措施来源:江门日报 时间:2006-07-11 10:59:16 |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关闭 】 |
| 7月7日召开的鹤山市环保工作会议提出,“十一五”期间,鹤山市的环保目标是:达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1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比2005年降低15%以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市对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鹤山市领导黄国常、任浩明、冯伟华、邓华杰,以及该市32家重点排污企业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据介绍,“十五”期间,鹤山市查处了一大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例,整改了一批问题企业,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目前依然面临着不少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诸如西江边上的违章建筑,四堡水库、云乡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库区内的工业项目等。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的环保目标,鹤山市制定了以下措施:对于新建项目,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和总量控制目标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中,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 除了职能部门的环保把关和环境执法之外,会议提出,在环保监督执法中,需要媒体和公众介入监督,媒体将在监督过程中发挥揭露环境违法行为和向公众宣传环保法律等作用。 又讯 下月,鹤山市有15家重点污染企业将接受江门市检查组的验收。到目前为止,该市除一家电镀厂办理停产手续,无需进行达标治理外,其余14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已经完成整改任务,实现达标排放,还有两家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正在进行调试。(谢燕华 张茂盛)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
